龙玛茵知道先前的律师不靠谱,立刻开始重新开始寻找新的律师。
龙玛茵拨打一百多个电话。
故事讲了一百遍,撕心裂肺。
互相踢皮球。劳动到移民,移民到劳动。
谁说再找工作,就必须放弃依法赢得的所有补偿,放弃行使法律赋予龙玛茵申诉控告的权利?
普通人的困境,无非金钱、未来和良心。
一周后,病假代理审阅公司的一纸否决书,将龙玛茵彻底逼上了绝路。吴索夫和白克薄联合人事BP,简单的一通电话就结束了跟龙玛茵的劳动关系。
背上行囊回家,龙玛茵带走了二十斤自己邮件,聊天记录和公司政策的打印证据,装满随身行李箱。
地级市消费者和职工保障处,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,本州的劳动局薪酬工时分管处,人权委员会,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信件,在沉寂几个月后,如潮水一般,一而再再而三地涌入龙玛茵的信箱。
吴索夫会合理合法地钓鱼执法,她龙玛茵就不会吗?
吴索夫听说龙玛茵已经离开当地,落入圈套。
龙玛茵雇佣背景调查公司,找人伪装新雇主,骗到吴索夫污蔑龙玛茵用双臂环抱的言论,被记录成书面报告,并提供调查员人证和相关录音。
龙玛茵远程通过视频会议监听,气血上涌,忍住不开麦和吴索夫对骂的冲动,露出成竹在胸的笑意。
如今龙玛茵一证在手,吴索夫违反银行内部规定,擅自提供非职称和就职起止日之外的信息,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。
有了手头这份录音,龙玛茵轻则能通报银行,要求停止名誉侵害,让吴索夫被内部处罚和解雇;
重则直接诉讼吴索夫诽谤,侵害名誉权。
诽谤罪起诉时效,为诽谤行为发生的一年内。
到底怎么做,才能在龙玛茵最省钱、省力的前提下,让吴索夫感到最痛苦,实现对吴索夫最大程度的惩罚和打击?
如果选择歧视和骚扰的罪名,龙玛茵便成为主要举证人,会让银行如愿以偿,将她拖入法律费用无底洞的深渊。
如果换个思路呢?
如果龙玛茵反向控告银行和吴索夫,没有履行雇主依法应当担负的责任呢?
比如,吴索夫无故拒绝批准的病假,让龙玛茵到家后倒地不起,导致龙玛茵健康受损……
比如,吴索夫对公司、对龙玛茵安排的暗线,公然无中生有地诽谤污蔑龙玛茵双手环抱他,导致龙玛茵求职更加困难,堵死了龙玛茵避险降低损失的通道……
龙玛茵夜以继日地搜寻,终于找到了慧眼识珠的律师,从移民法的角度,找到了公司不当解除的破绽。
公司雇佣龙玛茵这个身份的员工,法定接触流程,分为三步:
第一步,通知员工劳动关系解除;
第二步,通报政府停止雇佣员工;
第三步,向员工提供回乡路费。员工有权拒绝,但是公司应当保留尝试提供过回乡路费的证明。
这三步,缺一不可,但凡不完成,便不算善意解除,违反了劳动局治下的外来人口管理办法。
可笑的是,公司只做了第一步,就把龙玛茵随手丢出了门外,根本没做第二步和第三步。正因为步骤的缺失,即使已经没有工作可做,龙玛茵的身份得到了一年半身份的延期。
既然公司没有提供回乡路费,那公司就没完成善意解除;公司基于自己对劳动局的承诺,等于给龙玛茵放了18个月的带薪假,因此要向龙玛茵支付18个月的工资!
类似的案件中,法官审查的焦点,都在于这三步中的最后一步——公司究竟有没有支付回乡费用的义务?如果不付回乡费,是否就代表公司还有支付外来员工合法逗留期间工资的义务?
18个月虽然听起来很长,但一般公司要给员工办理身份,需要大概24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来完成所有法定步骤。因此,龙玛茵在接下来18个月想找到银行当地的其他工作,可能性几乎为零。
“龙女士,请你举起你的右手,跟我重复以下的誓词:”
“我庄严宣誓……”我庄严宣誓……”
“从此刻开始,我发誓我所说的一切,都是事实……”
“从此刻开始,我发誓我所说的一切,都是事实……”
“完整的事实……”“完整的事实……”
“除却事实,再无其他……”“除却事实,再无其他……”
“愿上帝保佑我……”愿上帝保佑我……”
龙玛茵熬夜录完证词,转身睡去。
醒来时,龙玛茵,接到了邻国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。
她抱肩痛哭,这一路付出的努力和汗水,终归没有白白浪费。